自用房产在停止使用后准备出租前如何缴纳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9年4月,我公司已经按照账簿自用部分的房产缴纳了一半的房产税(包括原办公楼)。7月我公司搬入新的办公楼,原办公楼准备出租,但尚未租出去。10月我公司又该缴纳下半年的房产税,请问对于原办公楼和新办公楼分别如何缴纳房产税?原办公楼能否停止计提折旧?
答:一、房产税的处理:现行可免征房产税规定有以下文件:《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情形不符合免征房产税规定,应继续照常计算缴纳房产税,但房屋出租后,其计税基础应由原值改为租金收入。
二、房屋折旧的处理:贵公司旧办公楼的这种情况,其折旧处理,应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暂未使用的原办公楼,按上述规定还应可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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