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费用票据对增值税有何影响?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销售货物,给购货方代垫运费,现在购货方不要求提供运费发票,只要求提供收据就可以,请问这样对我公司有没有影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据此,我们认为贵公司发生所称的“代垫运费”,在实际处理中,向购货方收回代垫费用时,如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就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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