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上市费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欲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前期缴纳首次上市费,请问该笔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呢?
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境内,均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对方并未向我公司提供服务、劳务,该笔费用仅是上市必须缴纳的费用(更类似与行政收费),是否需要代扣税金呢?
答:1、上市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首先要视这种上市费用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因而,对于香港联交所所收取的上市费从原则上讲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税目范围,即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应该可以理解,联交所收取的上市费是准备为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因此,应该缴纳营业税。
2、应该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上市服务费不属于上述情形,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3、贵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境内企业即属于条例规定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应作为该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4、对外付汇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相关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因而,贵企业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方可对外付汇。
另外,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目前免于提交《税务证明》,即不需要缴税的服务如下所述: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所述的这种上市费不属于不需开税务证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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