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中国的内资企业(股东为5个人)以评估值转让45%的股权给日本企业,日方支付150万人民币。另外,中方股东将15%的股权转让给日本企业。转让价格为0元。因为中方需要日方的技术、资金并且通过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销售渠道来扩大知名度,将产品推向日本市场。中方对未来企业发展给予高度期望,所以双方在谈判中协商决定转让价格为0元。
请问:1.转让方个人是否纳税?
2.0元受让被视为接受捐赠吗?
3.如果是有偿转让的话,只有转让方按照增值部分缴税,受让方暂时无需缴税,待受让方再次售出股权时再征税,这样的理解对吗?
答:对于个人转让股权应涉及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而,对于问题所述的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确定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进行评估及审核,评估价格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贵企业无偿转让15%的股权给日资企业,税务机关将可按上述规定对贵企业该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受让方企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理由可以通过,可以0元作为转让价,那么受让方的计税基础为0元,不应视为受赠处理。
请问:1.转让方个人是否纳税?
2.0元受让被视为接受捐赠吗?
3.如果是有偿转让的话,只有转让方按照增值部分缴税,受让方暂时无需缴税,待受让方再次售出股权时再征税,这样的理解对吗?
答:对于个人转让股权应涉及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而,对于问题所述的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确定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进行评估及审核,评估价格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贵企业无偿转让15%的股权给日资企业,税务机关将可按上述规定对贵企业该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受让方企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理由可以通过,可以0元作为转让价,那么受让方的计税基础为0元,不应视为受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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