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新资格后相关审核指标还受限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高新技术申请的时候需要考虑研发费用占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取得了高新资质以后,按规定享受三年的优惠税率,这三年过程中还要受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及高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9条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税率期间仍受相关审核指标的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9条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税率期间仍受相关审核指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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