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专利申请费是否要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提问人 SGSDLTFZ4 分类 税务
问:最近我公司研发了一项生产专利,因业务需要须支付一笔香港的专利申请费(包括申请费和专利费),此费用是支付给境外(香港)的一家中介机构,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应当扣缴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
咨询时间:2009-07-17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我们理解,您所指的付给香港中介机构的费用实质是委托香港中介机构代贵公司申请专利,付给对方的费用中应包括两部分,即:中介机构代贵公司申请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用和中介机构在代贵公司申请时实际所发生的各项应属于为贵公司垫付的费用。
贵公司对这笔业务涉及到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用,虽然该劳务实际发生地是发生在境外,但也属于为贵公司提供的劳务,贵公司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公司应代扣该劳务的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就贵公司此项业务而言,对于付给境外公司的费用应可以按差额进行扣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企业在代扣代缴该境外中介机构的营业税时可以按差额扣缴,但需要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方可,但建议贵企业可以就此事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而,该企业确实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不属于我国居民企业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贵企业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问:最近我公司研发了一项生产专利,因业务需要须支付一笔香港的专利申请费(包括申请费和专利费),此费用是支付给境外(香港)的一家中介机构,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应当扣缴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
咨询时间:2009-07-17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我们理解,您所指的付给香港中介机构的费用实质是委托香港中介机构代贵公司申请专利,付给对方的费用中应包括两部分,即:中介机构代贵公司申请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用和中介机构在代贵公司申请时实际所发生的各项应属于为贵公司垫付的费用。
贵公司对这笔业务涉及到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用,虽然该劳务实际发生地是发生在境外,但也属于为贵公司提供的劳务,贵公司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公司应代扣该劳务的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就贵公司此项业务而言,对于付给境外公司的费用应可以按差额进行扣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企业在代扣代缴该境外中介机构的营业税时可以按差额扣缴,但需要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方可,但建议贵企业可以就此事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而,该企业确实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不属于我国居民企业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贵企业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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