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利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市有一家保险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自查出2007年度应调增一块利润,对于这块自查的利润,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由于可以追溯到2002年度,那么这块2007年度自查的利润是否可以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当时此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9条规定,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第五条规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由于贵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况,贵公司自查的利润想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须在规定期限内去税务关备案,因此贵公司自查出的利润能否在规定期限内弥补亏损,还请与当进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9条规定,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第五条规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由于贵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况,贵公司自查的利润想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须在规定期限内去税务关备案,因此贵公司自查出的利润能否在规定期限内弥补亏损,还请与当进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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