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财税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企业会计报表经董事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已经对外报出,如果发现与上年度有关的应记未记收入,或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等涉及上年度损益的会计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分别作何处理?现分别举例说明。
一、汇算清缴期内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报出,但汇算清缴尚未结束(5月31日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现上年度应记未记收入,或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等涉及损益的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例1]:宏达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2008年会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已于3月10日对外报出,会计账面利润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2009年4月10日,企业在填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
1.公司在2008年6月份接受货币捐赠20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法上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处理一致。
2.企业在2008年9月份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末忘记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不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是在转让时再确认,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3.2008年有5万元行政罚款及滞纳金未入账,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税法上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以上3项都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以下处理:
1.调整错记的货币捐赠:
借:资本公积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200000.
2.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
3.调整行政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等 50000.
4.假设宏达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0+20)×25%=130(万元),企业已预缴季度所得税10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00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
二、汇算清缴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会计法规规定:由于税法上的汇算清缴截止日(5月31日)晚于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一般为4月30日),所以,对于汇算清缴后,上年度应计未计等会计事项的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汇算清缴期后上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不允许在发现年度扣除,但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于不列、少列等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在发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加收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例2]:2009年6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顺风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的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2008年11月份,变卖一笔下脚料收入5.85万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2.2008年7月购入一条生产线计入了固定资产,但少提折旧3万元。
解析:1.5.85万元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应先补征销项税额0.85万元,计入查补当月(2009年6月),同时要将5.85万元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5万元,计入查补当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补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或者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缴税费——企业所得税 12500(50000×25%)。
2.2008年应提未提折旧,属于前期会计差错,2009年应进行追溯重述,但是在税法上,对于2008年汇算清缴后发现的2008年应计未计费用,视为与2009年收入无关的不合理支出,不允许在2009年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该项应提未提折旧费用,只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影响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一、汇算清缴期内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报出,但汇算清缴尚未结束(5月31日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现上年度应记未记收入,或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等涉及损益的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例1]:宏达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2008年会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已于3月10日对外报出,会计账面利润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2009年4月10日,企业在填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
1.公司在2008年6月份接受货币捐赠20万元,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贷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法上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处理一致。
2.企业在2008年9月份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末忘记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不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是在转让时再确认,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3.2008年有5万元行政罚款及滞纳金未入账,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税法上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以上3项都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以下处理:
1.调整错记的货币捐赠:
借:资本公积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200000.
2.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
3.调整行政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等 50000.
4.假设宏达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0+20)×25%=130(万元),企业已预缴季度所得税10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00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
二、汇算清缴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会计法规规定:由于税法上的汇算清缴截止日(5月31日)晚于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一般为4月30日),所以,对于汇算清缴后,上年度应计未计等会计事项的调整,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汇算清缴期后上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不允许在发现年度扣除,但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于不列、少列等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在发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加收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例2]:2009年6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顺风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的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2008年11月份,变卖一笔下脚料收入5.85万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2.2008年7月购入一条生产线计入了固定资产,但少提折旧3万元。
解析:1.5.85万元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应先补征销项税额0.85万元,计入查补当月(2009年6月),同时要将5.85万元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5万元,计入查补当年(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补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或者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缴税费——企业所得税 12500(50000×25%)。
2.2008年应提未提折旧,属于前期会计差错,2009年应进行追溯重述,但是在税法上,对于2008年汇算清缴后发现的2008年应计未计费用,视为与2009年收入无关的不合理支出,不允许在2009年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该项应提未提折旧费用,只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影响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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