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运费给其他运输单位可否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发生如下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1)承运方是一个运输单位,但是我们用现金支付给驾驶员或个人。(2)承运方是个体户,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我们用现金支付给承运人(该个体户)。(3)承运方是外省的一个运输单位,但是我们将运费电汇给我省的一个运输单位。
答:《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结论1:企业在办理支付时,通常收款方与出具发票方及提供劳务方应是一致的,收款方的经手人是个人时,应该出具收款单位的有效委托代收款证明,以避免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
结论2:但您所述(1)、(2)情形,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时,结论1中的注意事项并不构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障碍,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正常抵扣;所述(3)却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明确的“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抵扣。
答:《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结论1:企业在办理支付时,通常收款方与出具发票方及提供劳务方应是一致的,收款方的经手人是个人时,应该出具收款单位的有效委托代收款证明,以避免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
结论2:但您所述(1)、(2)情形,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时,结论1中的注意事项并不构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障碍,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正常抵扣;所述(3)却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明确的“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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