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专家年度津贴、咨询费如何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单位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每年每人发放年度津贴3万元,另外专家出席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咨询费为每次5000元。年度津贴于每年6月一次性支付,会议咨询费按会议实到人数支付。专家出席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据实报销。由于专家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请问:我单位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代扣扣缴,对于专家实得3万元和5000元,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要怎样还原计算?营业税的计算能否将3万元分摊为12个月计算,每月2500元,低于5000元/月的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当月有取得专项会议咨询费5000元,再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专家出席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据实报销的部分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合并专项会议咨询费和年度津贴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1、营业税问题
(1)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而,根据条例中规定,如果这些专家不是外籍专家即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贵企业给这些专家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提供发票的。所以,贵企业应到地税机关去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就需要贵企业先代缴营业税方能开具发票。
(2)营业税分次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因而,对于3万元能否分摊到12个月的问题,如果该项劳务是连续性的,同时贵企业也是按月支付的,可以按月判定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但现在贵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则只能按次纳税,按次的起征点是100元,超过起征点就必须征收。贵企业这种一次性支付情况不能分开计算,需要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税发生时间。
(3)劳务费与咨询费是否合并问题如贵企业当月既支付年度咨询费,又支付当月咨询费,营业税上分次还是合并意义不大,因为起征点已超过100元,肯定要征税,营业税又是比例税率,所以无甚差别。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劳务报酬超过2万要加成征收。所以,这两项劳务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考虑,可以按两次劳务来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所以,企业外聘专家,如果该专家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应对于付给该专家的报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报销费用是否合并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专家不属于企业员工,其所发生费用不能在企业报销。因而,对于专家出席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据实报销的费用不能凭专家提供的单据直接在企业报销,应该将其一并开进劳务发票中,征收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在企业报销,否则是一种侵蚀税基的行为。
因而,如果企业不采取开在一张发票上列支,则在对专家个人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需要将所报销费用一并计算并缴纳的,但企业却不能将这些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不含税收入换算含税收入问题对于专家实得的5000元或30000元属于税后收入,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换算方法可以通过数学方法进行:设税前收入为X;应缴营业税:X×5%;应缴个人所得税:(X-X×5%)×(1-20%)×20%;根据推导公式:X-X×5%-(X-X×5%)×(1-20%)×20%=5000算出X.如果是30000元,则因为涉及到加成征收,还需要对计算结果进行验证:应缴个人所得税:(X-X×5%)×(1-20%)×30%-2000;根据推导公式:X-X×5%-(X-X×5%)×(1-20%)×30%+2000=30000算出X;同时再将这个数字验证一下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适用30%的税率,如果是就正确,如果不是再降低税率到20%重新计算并验证。
最后用这个税前收入X再来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1、营业税问题
(1)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而,根据条例中规定,如果这些专家不是外籍专家即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贵企业给这些专家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提供发票的。所以,贵企业应到地税机关去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就需要贵企业先代缴营业税方能开具发票。
(2)营业税分次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因而,对于3万元能否分摊到12个月的问题,如果该项劳务是连续性的,同时贵企业也是按月支付的,可以按月判定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但现在贵企业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则只能按次纳税,按次的起征点是100元,超过起征点就必须征收。贵企业这种一次性支付情况不能分开计算,需要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税发生时间。
(3)劳务费与咨询费是否合并问题如贵企业当月既支付年度咨询费,又支付当月咨询费,营业税上分次还是合并意义不大,因为起征点已超过100元,肯定要征税,营业税又是比例税率,所以无甚差别。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劳务报酬超过2万要加成征收。所以,这两项劳务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考虑,可以按两次劳务来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所以,企业外聘专家,如果该专家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应对于付给该专家的报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报销费用是否合并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专家不属于企业员工,其所发生费用不能在企业报销。因而,对于专家出席年度会议和专项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据实报销的费用不能凭专家提供的单据直接在企业报销,应该将其一并开进劳务发票中,征收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在企业报销,否则是一种侵蚀税基的行为。
因而,如果企业不采取开在一张发票上列支,则在对专家个人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需要将所报销费用一并计算并缴纳的,但企业却不能将这些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不含税收入换算含税收入问题对于专家实得的5000元或30000元属于税后收入,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换算方法可以通过数学方法进行:设税前收入为X;应缴营业税:X×5%;应缴个人所得税:(X-X×5%)×(1-20%)×20%;根据推导公式:X-X×5%-(X-X×5%)×(1-20%)×20%=5000算出X.如果是30000元,则因为涉及到加成征收,还需要对计算结果进行验证:应缴个人所得税:(X-X×5%)×(1-20%)×30%-2000;根据推导公式:X-X×5%-(X-X×5%)×(1-20%)×30%+2000=30000算出X;同时再将这个数字验证一下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适用30%的税率,如果是就正确,如果不是再降低税率到20%重新计算并验证。
最后用这个税前收入X再来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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