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根据国外惯例,要求本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雇员忠诚险”等险种,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并且取得真实、合法凭据。请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外,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缴纳,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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