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B股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应如何征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新税法颁布后,B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个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取得的红利如何征税?另外,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取得股息,再向个人分派,应如何征税?
答:这里的B股股东要分为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
1.个人股东,又要分为是中国居民和外籍人员。
中国居民股东取得的B股企业的红利,应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人员,目前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股东,我们也要分为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如果上述两类企业持有B股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取得股息,再向个人分派,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目前,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中分红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是从其他机构投资者或法人机构中取得的款项就要就具体情况分析了,比如私募。税法对此问题并不明确。实践中可能对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款项也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答:这里的B股股东要分为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
1.个人股东,又要分为是中国居民和外籍人员。
中国居民股东取得的B股企业的红利,应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人员,目前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股东,我们也要分为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如果上述两类企业持有B股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取得股息,再向个人分派,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目前,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中分红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是从其他机构投资者或法人机构中取得的款项就要就具体情况分析了,比如私募。税法对此问题并不明确。实践中可能对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款项也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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