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只给我公司供货,如何确定样品视同销售价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您好!我公司的供应商是关联企业,只供货给我们一家公司。目前我们将该外购产品,出样品给我们的客户。样品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请问视同销售的价格可否用我们外购的价格?我们的理由是:《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我们同期没有同类货物销售)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里的“其他纳税人”理解为我们的“供应商”,所以我们的视同销售的价格=供应商的售价=我们的外购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如您所述,关联企业供应商的价格如果仅对贵公司一家,那么这个价格本身是否公允就存在不确定性,再用此价格去作为视同销售价,我们认为有点不妥。对于此项调整,按照第十六条(三)计税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原则确定其销售额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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