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对外投资可否调整以前年度税后利润?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新会计准则执行后,企业对外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后,企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05、06年的税后利润。非上市公司是否也可以按新会计准则执行?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十三条规定,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您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按准则要求需要做追溯调整的,且提供的比较财务报表期间涉及到2005年及2006年期间的,可能会涉及到这两年的相关数据调整。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只是一种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通常不会因为核算方法的改变而引起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改变。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提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非上市公司属于财政部鼓励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