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间为职工租赁房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在基建期间为职工租赁的房屋用于员工住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之相关的水电费等物业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基建期间为项目职工租赁的房屋的租金属于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范畴,发生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应将此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即将该部分职工福利费转入“在建工程”。
对租住房屋发生的水电及物业费,通常认为,物业费应属于出租人负担,水电费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实务中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企业应谨慎处理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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