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家高危行业的企业,现正在使用的一台设备(折旧剩余年限还有2年),由于该设备不能满足现在技术及安全要求,需要更换。我公司将已使用过的此台设备出售,出售收入不能抵扣剩余净值。请问出售旧设备净损失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设备,应视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来判断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还是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附征附加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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