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请问:我公司在大连,分公司在上海,我大连公司与上海A客户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实际上是上海分公司完成80%的开发工作,大连公司给上海A客户开发票。我们上海分公司需要在上海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吗?我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应由总公司缴纳营业税。但又感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与条例第十四条(一)有点出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规定即指除建筑业劳务外,如贵企业之类的软件开发服务业应税劳务应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上述规定适用建筑业劳务及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的缴纳。对于贵企业所述软件开发服务业应税劳务应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对于贵企业所述情况,则应向机构提供劳务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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