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企业5月1日与另一企业签订设备购进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预付30%价款,6月1日设备到厂后付30%,7月1日安装完毕双方验收合格后付3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
请问该销售方式在增值税上应为何种销售方式?销售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按贵企业的描述,应属于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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