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项转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企业是建筑企业,建筑材料从全国各地收购,各地运费不同。建筑材料是汇总发出,其中一批次非正常损失了,运费应当进项税转出,请问我企业当如何具体操作来转出运费?
答:你企业为建筑企业,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我们认为,如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当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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