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租赁行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现所得税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收购另一B公司股权70%,B公司所得税无优惠。现B公司以资产整体租赁的方式把生产经营权全部租给A公司,租赁金额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B公司只上缴营业税,并按租赁收入减折旧及其他零星费用后的利润上缴企业所得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上缴企业所得税(现处于减免期)。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有何涉税风险?是否属于关联交易?A企业是否需要作所得税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方,二者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会有涉税风险。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因此,A、B公司之间租赁行为属于关联交易。B公司将资产租给A公司,租金收入所按市场公允价格如果符合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认的金额,缴纳流转税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生产工人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销售对象应为A公司的客户等,即做到生产产品确为A公司生产,收取的租赁等费用均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不需要作所得税调整的。
A公司租用B公司资产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金额凭发票单据支付租赁费并在税前扣除,此项关联交易不需要作特别纳税调整,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原税收优惠;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比如问题中“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如果性质上本应属于B公司的收入和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应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方,二者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会有涉税风险。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因此,A、B公司之间租赁行为属于关联交易。B公司将资产租给A公司,租金收入所按市场公允价格如果符合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认的金额,缴纳流转税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生产工人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销售对象应为A公司的客户等,即做到生产产品确为A公司生产,收取的租赁等费用均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不需要作所得税调整的。
A公司租用B公司资产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金额凭发票单据支付租赁费并在税前扣除,此项关联交易不需要作特别纳税调整,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原税收优惠;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比如问题中“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如果性质上本应属于B公司的收入和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应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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