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本公司生产的水泥用于不同的用途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提问人
QYSDLZGX
分类
税务
问:甲公司是一黄金矿山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自己出产的黄金,属于免税产品,甲公司内设有另外2个生产部门,这2个内设部门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其中一个生产制造水泥,另一个部门利用矿山尾矿生产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材产品,也属于免税产品。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甲公司生产的水泥有三个用途:一是本公司自己领用用于矿山井下的填充(采掘完后的废弃巷道的回填),另一部分是本公司自己领用用于生产免税的建材产品,剩余的第三部分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本公司领用自己生产的水泥,是否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还是将这部分水泥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
咨询时间:2009-05-12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领用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一、二用途的行为,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该公司自己领用自产水泥用于生产免税的建材产品,也不属于应视同销售的情形。
因此,如该公司自己领用用于矿山井下的填充(采掘完后的废弃巷道的回填)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公司发生的采掘完后的废弃巷道的回填费用计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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