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相互调拨固定资产涉及哪些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下属一控股子公司,准备将自用的一台轿车(该轿车现净值为15万元)无偿调拔给我公司使用,请问在此项业务中,双方各涉及什么税收?
答:贵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为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纳税人,现子公司将自用一台轿车无偿调拨给贵公司行为,双方主要涉税如下:
一、调出方: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子公司的此行为符合视同销售货物,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所适用税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子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变更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贴印花。
二、接受方:
1、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接受子公司无偿调拨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据称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非货币性资产。
据此,母公司在接受该轿车后,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变更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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