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后是否还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根据政府拆迁协议进行搬迁,政府已收缴企业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如:6个月或12个月搬迁期,企业是否应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企业已按规定搬迁至新地址经营,但因为政府原因未将拆迁补偿款交付企业,企业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原账面上记载的原有固定资产房屋类明细账数额是否还需交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对您的情况,政府已收缴企业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6个月或12个月的搬迁期),如果企业继续使用此房产及场地,按规定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已按规定搬迁至新地址从事经营,但因为政府原因未将拆迁补偿款交付企业,企业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如果不再使用原房产及场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免征税款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对您的情况,政府已收缴企业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在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6个月或12个月的搬迁期),如果企业继续使用此房产及场地,按规定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已按规定搬迁至新地址从事经营,但因为政府原因未将拆迁补偿款交付企业,企业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如果不再使用原房产及场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免征税款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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