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贴现息如何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B企业是关联企业,B将货物销售给A的同时并提供资金给A使用。A有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将收到的其他单位承兑汇票背书给B企业,B贴现后及时(一般为当天或次日)将款项再提供给A使用。请问:B贴现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上述A、B关联交易涉及三个经济行为:(1)B将货物销售给A后,A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将其他汇票背书给B企业;(2)B贴现;(3)B提供资金给A使用。B应就上述经济事项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下面分别一一说明:
(1)B将货物销售给A后,A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将其他汇票背书给B企业:正常销售、收款环节,B就销售环节正常申报缴纳流转税费。
(2)B贴现:跟A无关,独立变现环节,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所得税前正常申报扣除。
(3))B提供资金给A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上述(1)、(3)属于关联交易,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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