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是否缴纳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工业企业在基本建设期自购材料(包含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安装用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价款不含以上材料,是否用于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安装的材料都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只就房屋建筑物的材料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劳务如果装饰劳务是单独核算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执行: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中的安装劳务,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用的材料。
3、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中的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用的材料。
4、上述施工合同如果不分项目一揽子签订,则合同所载建筑劳务营业额统一按照十六条规定处理,不区分是否为建筑劳务、安装劳务还是装饰劳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劳务如果装饰劳务是单独核算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执行: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中的安装劳务,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用的材料。
3、施工单位从事的上述建筑业中的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用的材料。
4、上述施工合同如果不分项目一揽子签订,则合同所载建筑劳务营业额统一按照十六条规定处理,不区分是否为建筑劳务、安装劳务还是装饰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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