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税收优惠项目之间有盈亏,可否相抵后计算当期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如果不同税收优惠项目之间有盈有亏,能否将其所得盈亏相抵后,按盈利项目的税率计算当期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不同税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同税收优惠项目间的盈亏不能相抵,否则属于没有单独计算不同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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