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决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可以实行委派制度,为加强控制,母公司为财务负责人发放薪金,子公司负担此费用,是否可以通过收取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
答:1、会计委派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管理新途径,对集团加强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司法》*9章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委派行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母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财务管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9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费用处理,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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