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企业是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纳税人,经营的业务范围与总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明确以法人为主,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除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在新税法框架下分支机构一般不得独立享受优惠政策,应由整个企业法人来计算享受。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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