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计提但在汇缴期才发放的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在08年12月31日前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现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增?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吗?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也强调: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见,税法上准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部分,如果仅是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是不可以扣除的,但目前各地税局出台的汇算清缴解答中,部分地方允许属于当年的工资薪金如果计提后在汇算清缴期前发放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请企业注意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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