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收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如何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果某个人开设农产品加工收购网点(实际上就是个体工商户),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后再卖给企业,那么该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3%增值税?企业收到该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是按13%还是3%抵扣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9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销售收购的农产品,由于您不是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个人,所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如果您的农产品加工收购网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销售时可按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可凭专用发票上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您的农产品加工收购网点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销售时按3%开具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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