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破产企业没有发票则固定资产能否提取折旧?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于去年底收购一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除外),然后重新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但因收购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全部没有货物销售发票,只有法院的收款收据和资产评估报告。请问在计算年度所得税时,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存货能否作为销货成本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购破产企业成立新公司,可凭上述法院的相关凭证作为入账凭据,如果所收购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不得提取折旧的范围,那么其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