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必须向科委立项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研究开发费必须向科委立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这里强调企业提供的立项书为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立项的决议即可。
此外,安徽省《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规定“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并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了关于立项的不同规定: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且提出在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进需报送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所以,各省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报送审批手续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具体事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这里强调企业提供的立项书为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立项的决议即可。
此外,安徽省《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规定“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并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了关于立项的不同规定: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且提出在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进需报送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所以,各省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报送审批手续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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