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39号文过渡的高新企业是否经认定才可享受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是一家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于2007年成立并于当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度没有盈利,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但必须于2008年和2009年享受免税优惠,即这两年无论亏损还是盈利,都要进入获利期。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末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公司在2007年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0年到期,请问根据上文规定,我公司享受过渡优惠期间(即2008和2009年度)是否需要重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方可享受过渡优惠?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条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公司是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企业,满足国发〔2007〕39号规定的条件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如果是2007年3月16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要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高薪技术企业,才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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