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有外贸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按劳务所得缴税?如果一次性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为:
应纳税所得额:
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0000×20%+(48000-20000)×20%×(1+50%)=12400(元)。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为:
应纳税所得额:
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0000×20%+(48000-20000)×20%×(1+50%)=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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