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技校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们学校是一所民办技工学校,直属单位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技工学校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且学员取得的中职学历是受国家承认的。另外,民办教育本身发展就存在一定的困难,本应属于国家扶植的范畴……应依据相关的政策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我们当地的税务部门以民办技校未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为由,认为我们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优惠,对我们营业税问题进行查补。
我们也咨询过主管部门,他们也明确告诉我们民办学校是享受免税的优惠的。请问我们这样的民办技工学校的情况,是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方面政策又是怎么明确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9条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9款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第二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贵民办技校如果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那么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技工学校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且学员取得的中职学历是受国家承认的。另外,民办教育本身发展就存在一定的困难,本应属于国家扶植的范畴……应依据相关的政策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我们当地的税务部门以民办技校未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为由,认为我们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优惠,对我们营业税问题进行查补。
我们也咨询过主管部门,他们也明确告诉我们民办学校是享受免税的优惠的。请问我们这样的民办技工学校的情况,是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方面政策又是怎么明确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9条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9款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第二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贵民办技校如果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那么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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