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国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发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来看,对于“外单位”的定义已去除了境内机构的限制。那么委托国外机构发生的研费费用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所以,我们理解对于企业委托国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可适用该政策进行加计扣除。
但需要注意三点:
1、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开发费用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如果是委托境外机构,那么应符合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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