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减半期的税率如何确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2008年属于“二免三减半”政策的最后一个减半期,原适用税率为24%。我们理解应该按过渡优惠政策的税率为12%,但也有人说是按12.5%,这个“三减半”税率到底应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对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中提到: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强调: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贵公司如果属于原适用24%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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