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销售当年购入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9年1月1日以前,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请问,2009年1月1日采购之设备,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否仍可享受免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已经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如果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09年以后购入的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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