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软件费用可以作为委托开发费用列支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B为两个关联公司,A相当于B的研发中心,且每年收入的90%以上来自于B,A为软件企业,B为生产制造业。B生产时需用A的软件,该软件是否可以列支为B公司的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的开发费用)?从关联企业角度来看,有哪些限制和注意事项?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所述B公司生产时需用A公司的软件,我们理解该软件摊销费用属于B公司的生产制造成本范畴,而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不能作为B公司的研发费用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A与B如果均为独立的、关联法人公司,现行法规没有禁止交易的规定。但需要提醒的是,A、B公司作为关联方,发生经济活动定价时,注意“独立交易”原则,以避免被纳税机关调整定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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