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金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未明确相关的范围及标准,参照会计及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对其计提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规定的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扣除。
其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8号)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
(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4%以外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福利费发生赤字。
对于大额互助金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未明确相关的范围及标准,参照会计及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对其计提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规定的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扣除。
其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8号)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
(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4%以外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福利费发生赤字。
对于大额互助金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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