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有效凭证可在福利费中列支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外购货物或劳务即使没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也不需要纳税调整,但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及相关的手续要完备。是这样的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对于外购货物或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因此,我们认为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外购货物或劳务,不属于“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而是属于按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的支出,对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应如实提供发生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清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