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09年是否需重新认定方可享受原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08年度为免二减三的最后一年。企业被开发区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09年企业是否可以执行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按国家新标准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二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2008年以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必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申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没有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2009年不能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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