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大型设备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生产大型挖掘机,由于单位价值较大,有的客户(一般纳税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确认收入(未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客户则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给我单位货款。请问:我单位在每次确认收入时,能否在*9次收款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7期 第25页)
原回复:分期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因此,贵公司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专用发票,则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按偷税论处。
补充回复:一、关于分期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是指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赊销的一种形式。
新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将分期收款作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货物发出时确定销售收入。
原则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企业一次性支付税金会负担较重。因此,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但对于没有合同的,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贵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设备,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二、关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条法规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为此次新条例增加的内容,即意味着纳税人无论何种结算方式,只要开具发票即负有纳税义务。这个规定符合目前"以票控税"的原则,与目前的发票管理规定相一致。
因此,贵公司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专用发票,则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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