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等行业应纳税营业额如何计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是一名地税工作者,在业务学习过程中,发现《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财法字[1994]53号)文件,那么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是否以全额计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第2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经废止了联运业务、广告代理业余额计税、工会疗养院(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不是现在应对联运业务、广告代理业全额计税、工会疗养院(所)"医疗劳务"征收营业税?
答:答:(一)联运业和旅游业的营业税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旅游业务和联运业务均可按差额纳税。
(二)广告代理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八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医疗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第2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经废止了联运业务、广告代理业余额计税、工会疗养院(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不是现在应对联运业务、广告代理业全额计税、工会疗养院(所)"医疗劳务"征收营业税?
答:答:(一)联运业和旅游业的营业税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旅游业务和联运业务均可按差额纳税。
(二)广告代理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八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医疗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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