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08年后可否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外商投资企业08年后可否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是从08年开始计算免税?还是开始计算优惠年度?
假设07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政策。2007、2008、2009都没有利润,2010年开始获利,那么该企业2010、2011免税、2012减半?还是这三年都减半?我认为按国发[2007]39号规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之规定,该企业应于2010、2011年享受两年免税,2012年减半,2013开始按25%缴企业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没有享受完的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008年1月1日前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过渡政策,2012年前无论是否获利优惠期限作为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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