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以前年度,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年金的税前可抵扣金额为上年工资总额的4%,请问关于计提企业年金的基数方面有相关文件出处吗?新税法对企业年金的扣除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目前配合新税法的实施,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年金标准文件并没有出台。从以前的相关文件看,一般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规定,计得基数为工资总额,比例为4%.但是,因新税法实施,财税[2001]9号文件,已全文失效,新文件还未出台。
另外,会计方面也有关于比例及基数方面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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