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其它省市的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于业务发展需要,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我公司总机构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请问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我公司下属的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应适用哪种税率,是总机构优惠税率15%,还是所在地法定税率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下属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汇总纳税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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