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职工物业费及代扣代缴的水电费要交税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主要用于家属院的绿化及公共设施维修,包括收取的水电费(代扣代缴),需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吗(如有结余或收支相抵以什么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及水电费应当确认为收入。物业费用于家属院的绿化及公共设施维修时及收取的水电费向水电部门交纳时,再作支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及水电费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
物业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适用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代收的水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贵公司收取的家属院宿舍水电费,发生了销售行为,对收取的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对贵公司收取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及水电费应当确认为收入。物业费用于家属院的绿化及公共设施维修时及收取的水电费向水电部门交纳时,再作支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家属院宿舍职工物业费及水电费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
物业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适用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代收的水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贵公司收取的家属院宿舍水电费,发生了销售行为,对收取的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对贵公司收取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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