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数年预收租金是否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7年合同规定收取2008、2009、2010三年租金60万元,应按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分3年平均计入收入;2008年合同规定收取2008、2009、2010三年租金60万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2008年60万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房屋在2008年2月交付给承租人。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对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并不尽相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主要是指: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2008预收的租金在营业税处理上仍执行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所得税对于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与上述财税[2003]16号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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