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后土地使用证还未分割,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转移后土地使用税停止计征。现实情况是,房产证交给业主后已经实现了房屋产权转移,而此时由于整个项目没有完全售完,土地使用证没有实现分割,因此还存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这样就加重了企业税负。请问房屋产权(房产证)转移后,而此时土地使用证还未分割,可否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河南省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8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可按如下标准来认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豫地税发[2006]84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开发商品房用地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河南省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8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可按如下标准来认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豫地税发[2006]84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开发商品房用地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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